亮点1 探索性试验应免责或从轻处理
《决定(草案)》共十九条,分别对改革创新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奖励、考核、保障、容错机制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作了相应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为创新“铺路”。
“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必须建立容错机制,营造宽容失败的氛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会上通报,《决定(草案)》第十六条首次明确“宽容失败”。
具体规定:“改革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决定(草案)》还提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财政资助创新项目的协议义务,但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利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创新项目。利用财政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成果转化程序符合规定,并符合市场原则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既让创新改革者放下包袱,又要有效地防止容错成为借创新改革之名违纪违法、谋取私利和乱作为者的挡箭牌。《决定(草案)》中明确责任追究的“边界”:在推动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但属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国家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或者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亮点2 改革创新工作纳入晋升依据
良好的政治行政环境是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前提。
为营造良好的政治行政环境,在政府职能方面,《决定(草案)》规定,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着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信息共享和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各级政府还应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创新科技立项、经费投入与支出、成果评价和成果转化激励等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提升政府科技创新管理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主体改革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邓成明表示,《决定(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充分尊重、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主开展技术、管理、组织等改革创新工作,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研究,主动予以解决;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提交有权部门解决。若确实不能解决,须说明理由。同时,《决定(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改革创新激励机制,对在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激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开展绩效考核时,应将改革创新工作以及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作为部门或者单位考核、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