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维修排气污染不得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车主到指定地点进行排气污染维修,不得向车主强行推销排气污染维修项目。近日,广州市交委在官网向社会征求《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的意见。
《办法》指出,对于所有检修项目,机动车维修业户都应向车主详细说明,并应事先征得车主同意,签订维修协议;未经车主同意的项目,不得强行收费维修。
《办法》还要求,对于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的,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车辆维修照片、检验单、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此外,机动车维修业户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供车主选择,并如实告知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主要内容。
意见反馈时间:即日至8月15日
意见反馈途径:
1.信函: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509室市维驾处,邮编:510405
2.电话:86010200